长安航空特殊旅客须知
一、总则
(一)定义和范围
1、特殊旅客定义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给予特别礼遇,或者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2、特殊旅客类别:包括重要旅客、限制旅客(病患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视力限制旅客,听力限制旅客等),无成人陪伴儿童,年长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酒醉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额外占座行李旅客和保密旅客。
注:成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的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特殊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发音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血液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例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
4、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等疾病和症状;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
5、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限。智力障碍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情绪性精神疾病,例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如阅读障碍。
6、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诸如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7、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
8、被认为有损伤是指①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②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力;或③没有此定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损伤不是永久性的,如肢体残缺或视力受损。障碍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如腿部骨折。
9、合理怀疑是指推理或合理判断下的不确定性。例如:乘客呼吸困难或剧痛,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
10、特殊医疗救助:承运人工作人员受过培训,为飞机上发生意外医疗事件的旅客提供“意外”急救和先遣急救员救生程序,但特殊旅客所需常规医疗救助和程序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提供。
(二)不适宜运输情况
1、长安航空不能仅以障碍为由拒绝旅客登机。不构成直接威胁的外表或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无礼、烦人、麻烦)均不能作为拒绝登机的理由。例如妥瑞症(Tourette综合症),引发如颤搐、抽动和大叫等不自觉行为的病症。
2、以下情况被认为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
①如果认为旅客的情况构成直接威胁、或允许其登机是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的条例,则可以认定为不适宜运输的情况。
②旅客对自身、机组人员、长安航空员工及代理人员工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及健康状况造成直接威胁。备注:对于被认为是直接威胁的疾病,旅客可以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说明自己能够带病安全旅行以及需要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则可以运输。
③对于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长安航空同意运输许可,旅客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④经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旅客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旅客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⑤旅客相关材料和申请均符合运输规定,但在地面各保障环节中身体状况出现不稳定的情况(例如旅客明显呼吸困难或表现疼痛等),经机场航医检查认为旅客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安全旅行的范围。
注:额外医疗措施是指可能需要使用机上紧急医疗设备,或者需要旅客选择经过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或者航班延误/备降时需要必要的医疗救助,或者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
⑥对于患有传染疾病的旅客,如果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
⑦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⑧部分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服务犬运输证明文件》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符合长安航空运输要求的特殊旅客。
(三) 特殊旅客运输数量限制
根据121部及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为满足旅客航空运输安全及应急情况下撤离需要,同一航班上特殊旅客数量需符合相关要求。
1、根据中国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对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数进行限制,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为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为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为6名;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为8名;载运限制旅客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限制旅客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载运限制旅客团体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如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限制旅客乘机数量。
2、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包括使用轮椅的旅客、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限制旅客、盲人、携带辅助犬乘机的限制旅客、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限制旅客。
3、除本条规定外,长安航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限制旅客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限制旅客。
4、地面服务人员拒绝为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法律依据。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后5日内提供。
5、对于上述规定,长安航空将限制旅客分为在紧急撤离时不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对于在紧急撤离时不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人数不限制;对于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如有陪伴人员,数量也不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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