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空特殊旅客出行提示
一、运输范围:
由于身体原因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川航运输规定,经川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才能接受运输。
二、服务种类:
川航目前提供的特殊服务包括:婴儿摇篮、无陪儿童/老人、轮椅服务、机上轮椅服务(仅限A330、A350机型)、托运电动轮椅服务、无陪盲人/聋哑旅客、携带服务犬(聋哑人/盲人)、担架服务等。
三、运输要求:
因有运输限额要求,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原则上至少提前48小时)服务需求。
四、申请方式:
1、川航客服热线95378、川航直属售票处、各营业部可接受由川航实际承运的且为川航航班号的特殊服务申请。
2、如联程或来回程航班等涉及川航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运输提供文件:
1、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1)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旅客需出示川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a.重病旅客,或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病伤旅客;
b.需用早产婴儿保育箱者;
c.要求在空中使用医用氧气者;(川航暂不提供需付费使用的医疗氧气)
d.可能在空中有生命危险或要求医疗性护理者;
e.已知有传染性疾病但采取措施可以预防者;
f.担架旅客;
g.患有艾滋病的旅客(身体无任何外伤);
h.其他川航认为必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的旅客。
(2)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医疗证明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
(4)对于传染病患者,医疗证明应包括防止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1)对上述条款1(1)所列明的旅客要求乘坐川航航班,须在订座时(客服热线订座除外)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五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六、陪伴人员:
1、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旅行时带有陪伴人员:
(1)若残疾旅客没有能力对川航客舱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不能与客舱乘务员进行交流;(如:严重精神或智力障碍旅客)
(2)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撤离。
2、陪伴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备陪护能力,能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3、陪伴人员需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同机旅行(在同一物理舱位)。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员的座位应紧靠残疾旅客的座位。
七、承运要求:
1、已申请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在办理值机手续时,需持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证明在川航值机柜台办理。
2、已申请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如需签转/变更客票;需重新办理特殊服务手续。
八、特别说明
1、川航不承运需要持续静脉注射(如输血、输液等)或输氧(包括在申请时已经提出在空中需要使用氧气)以维持生命的患病旅客。
2、川航运营的往返于美国本土的航班,残疾旅客的运输标准按照美国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欲知更多详情,可咨询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川航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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